必须的,每个成年公民都有义务救火。
这里的火灾应该是特指电引起的火灾。纯净的水其实是不导电的,但我们生活中的用水通常都不是纯净的,含有可导电的离子。所以,这样的水是可导电的。若不先断开开关,就用水浇灭电火,火会灭,但此时人若接触到水,就会电到,发生更大的危险。即使是是使用泡沫灭火器,也要先断电,因为泡沫也导电。但如果是使用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就不用线断点了。一般的,如果是很严重的电火,消防员通常会使用干粉灭火器。
* 人员立即离开车辆; * 用灭火机扑灭。 由于车辆燃烧速度非常快,灭火机无法扑灭的基本上就烧毁了。报警救援根本来不及。因此重点还是要在平时加强检查,防患于未然。
* 人员立即离开车辆; * 用灭火机扑灭。 由于车辆燃烧速度非常快,灭火机无法扑灭的基本上就烧毁了。报警救援根本来不及。因此重点还是要在平时加强检查,防患于未然。
轻微的火灾2天内作出,复杂疑难的可达60天。如果有疑问的可以看该规定的全文。 消防法规中规定 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有规定: 1、消防法规并不规定火灾处置的方法; 2、从常识来讲,发生火灾时要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报告火警,灭火,疏散人员,保护物资,火灾调查处理等; 3、灭火的主要办法有:冷却法,窒息法,隔离法,化学抑制法;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 第十四条 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七条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水火无情”,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火灾初期阶段,火势不是很猛,还是有望得到控制的。在消防安全常识方面,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火灾初期扑救的三大原则,以便在火灾初起阶段及时消灭火情。 一是“救人第一”的原则。救人第一原则,是指火场上如果有人受到火势威胁,各单位消防人员、保安员及在场群众的首要任务就是把被火围困的人员抢救出来。在灭火力量较强时灭火和救人可以同时进行,人未救出之前,灭火是为了打开救人通道或减少烟火对人员的威胁,为人员脱险创造条件。 二是“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先控制,后消灭是相对于不可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而言的。对于能一举扑灭的小火,要抓住战机迅速消灭。当火势较大,灭火力量相对较弱,不能立即扑灭时,要把主要力量放在控制火势发展方面,防止爆炸、污染物泄漏等危险情况的发生,防止火势扩大,为消灭火灾创造条件。 三是“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先重点,后一般是指在扑救初起火灾时,要全面了解并认真分析火场情况,区别重点与一般,对事关全局或生命安全的物资和人员要优先抢救,之后再抢救一般物资,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小。
你所在的地址。引发火灾的原因。大概的火面积有多大。附近有没有易爆物品。
这个问题嘛,让房东去起诉你们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要证明你们在这次火灾中负有责任,不然的话他是无权要求你们赔偿的。 他要证明你们有责任,他就要让公安局的消防科来做一个鉴定,是消防科,不是消防队,消防科要是发现属线路老化等房屋硬件问题,那么应该房东负全责,你们还可以让他赔你们损失的东西!要是消防科能证明此次事故是由你们的过失造成的,那你们才会负责。 也就是说,先让他请消防科的来做鉴定吧。 当然,要是你们有责任,你们心里最清楚,就赔偿人家一点吧。就当买个教训。
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打早、打小、打了”。 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打早是指及时扑火,是灭火的前提;打小是指扑打刚发生的火,是灭火的关键;打了是指扑火的彻底性,既要扑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灭一切余火,打了是灭火的核心。
看情况工人的行为属于故意纵火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 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故意失火罪的判罚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失火罪与放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因此要认定失火罪,必须弄清楚该罪与这些相似罪名的区别。 (一)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二)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