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案例:来自湖南常德的陈先生表示,自己的父亲姓龙,母亲姓刘,自己既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他说,当年自己的爷爷是上门女婿,父亲出生后随了母姓,即随了陈先生奶奶的姓“龙”。而到了自己这一代,“父亲希望我能回复到祖姓,我就改回了爷爷的姓氏‘陈’。” 陈先生的父亲龙建平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当年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派出所工作人员听取了自己的解释后,认为孩子回复爷爷姓氏的要求是合理的,很顺利就为孩子办理了申报手续。 情形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案例: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介绍,上世纪70年代起,我国许多福利院都实施了一个统一的办法为福利院的孩子命名,即,将孩子命名为党姓或国姓。大连市社会福利院于2006年开始停止使用此方法为孩子命名。“考虑到许多人都知道福利院的孩子常常姓党姓国。为了孩子们能够感觉自己与其他孩子没有任何差别,让他们放下压力,更快乐地成长,我们现在采取从《百家姓》中,按季度为孩子们取姓的方法。今年第四季度,我们福利院的孩子们的姓氏都统一是喻。” 新京报记者同时采访了山东省济南市儿童福利院以及北京市第二儿童福利院。院方均表示目前福利院的孩子们都从《百家姓》中取姓,取姓工作由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福利院统一进行。 情形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案例:在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一个名叫雷垌村的小村子里,苟姓是个大姓,有四五百口人都姓苟。但早些年,苟姓族人时常被外姓人取笑。 雷垌村村民敬岐说,2008年,过下村里的苟姓村民集合在一起,找出了族谱,证明了苟姓祖上为“敬”,在经历了派出所及上级公安分局严格的审批之后,最终村民们成功将苟姓修改为敬姓。但敬岐同时指出,他也知道一些其他姓苟的人效法他们改姓,最终却没有获得批准。“具体的情况都不一样,要看能否提供完整的、可靠的、有说服力的材料给派出所。”
一位在给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要求派出所按父母之外的第三姓给孩子进行户籍注册而遭拒的女士,把其户口所在地的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告上了法庭。您认为父母没有给自己孩子取“第三姓”的权利和自由?“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这一婚姻法的授权性规范关键在于此规定中的那个“随”字,只能理解为依此授权在确定子女姓名时在父姓或母姓间进行选择,不宜任意地扩大解释成可选择父母以外的其它姓氏,否则这一规定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了。所以北京市公安局制定的规定并不违背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派出所对此不予登记是有法律根据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资料根据法律是依户籍登记为准,出生证记载的内容只是户籍登记的参考依据,所以孩子的出生证已经记载了不应登记的姓名,仍不能认为必然就是合法的。姓名作为自然人最重要的身份标志,还有识别亲缘、方便社会事务管理等功能。本案中的当事人取父姓中的音和母姓中的偏旁构成第三姓尽管别出心裁,但子女年龄的增长使姓名具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属性,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同学、老师、同事、朋友可能误会这孩子的身世,毕竟现在的社会公众的一般性认识是姓氏随父或随母,没有随父也没有随母又是随了谁呢?而这种误会一旦产生,孩子又很难解释清楚。孩子将来也要结婚生子,到时再给第三代取姓名时会不会延续这个与长辈真实姓氏关系不大的第三姓?现在的父母在姓名上出了花样,未来的所有麻烦事全在孩子身上,而且是要伴随孩子一生,也看不出这样别出心裁对孩子有什么实际的好处。所以法律在这方面做出限制是有必要的。在法治社会,有一条不能背离的大原则,即对公共权力而言,法律没有规定的即为禁止,而对公民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即为许可。在这一事件中,可以肯定的是姓名权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利,法律法规也没有授权户口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权限,因此,公民有姓名上的自由和权利,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姓”和“名”,任何部门干涉不得,否则,在我们这个法制还不太健全的社会中,很多手中握有某些权力的部门可以找到很多“善良”的理由来限制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另外,透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出我们目前的执法状况,即以方便管理者为原则,但岂不知在这一过程中被忽视的是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当前转变政府职能,最重要的是变“管理模式”为“服务模式”,强调公权力的服务功能。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很显然,根据通常的理解,这一条款中所指的“姓名”既包括“姓”,也包括“名”。公民有权决定自己姓氏和名字,至于姓什么,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当然也可以使用另外的姓氏。对于未成年的公民,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自然无法行使姓名权。此时,作为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代理子女行使姓名权。根据前述对姓名权的理解,本案中,孩子的父母当然可以为新生儿的姓氏注册成第三姓,这是毋庸置疑的。还需要指出的是,与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相比,属于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无疑具有着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违背,则其自然不能予以适用。至于我国《婚姻法》第22条所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显然是在提示和强调“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不应将其理解为“公民只能随父母姓氏的任意一个,而不能用其他的姓氏”。
首先很赞你能来百度咨询这个问题,这就是一种学习。哪个星座更听话在我的认知里应该没有逻辑性(当然你信星座我不反对)。孩子都是白纸一张,他的习性和发展绝大部分因素都是家庭、父母的指引与熏染,所以家长的指引特别重要,谁不是天生的会做家长,所以想教育好孩子必须学习,必须学习怎样做家长,你能有这种学习的思维一定会拥有一个“听话”的孩子。其实所谓听话其实是孩子认可你,认为你有道理很对信服你他才肯听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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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偷拿家里的钱,或者偷拿亲人的钱,与偷拿非亲友关系的钱的性质是不一样,这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偷窃。只要孩子没有偷拿非亲友关系的人的钱,就不必担 心孩子产生盗窃心理。这是一种简单的“唯我”心理,一种单纯的“利己主义”。这是孩子在没有建立成熟的道德观前的一种自发行为。 其次,孩子因为拿钱而撒谎,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欺骗,而是一种临时的“应变”,这种应变无论对于儿童还是成年人都是不能完全避免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我们要培养孩子面对现实和承担后果的勇气和责任心,但是只要孩子不形成习惯,不以此为乐就不用过于担心。 这个问题最令人担心的是“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思维。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孩子这种行为是自发的,而不是自觉的。而在这种不好的倾向还在萌芽期的时候,正是我们给孩子树立是非观的绝好时机。 建议: 1、教育孩子时,要冷静郑重但是不可严厉,更不可打骂,让孩子感到这件事情应该认真对待,但不要让孩子感到强大的压迫,以便孩子能够接受我们的建议。 2、这个问题,孩子错处有三,不该偷拿钱,不该撒谎,最主要的是“不择手段”这种思维方式。为了保证教育效果,我们应该突出重点。告诉孩子最让您生气的不 是撒谎,不是拿钱,而是“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的想法,这种任性的、自私的、不计后果的想法是您不能容忍的。告诉他,满足自己的愿望要用合理的方式, 假如合理的方式行不通,那么正确的选择应该是放弃自己的愿望,而不应该是不择手段的去满足自己的愿望,要给孩子举一个现实的例子。需要强调的是,培养孩子 的责任意识和承担后果的勇气等要在“不择手段”这种思想完全消除之后进行,循序渐进。 3、建议为了向孩子表示您对他的诚意,您可以每个月适当增加他的零花钱。 4、假如有些东西孩子十分需要,您应该尽可能的满足他。假如,您坚决认为不应该满足孩子,那么一定要给孩子讲清为什么,尽量取得孩子理解。而不应该是强硬的简单的禁止。 5、当您的孩子主动的承认自己的错误而不是掩饰错误时,不要批评孩子,应该告诉他,你虽然犯了错误,但是你主动承认错误,让妈妈(爸爸)很高兴,妈妈欣赏你得的勇气,妈妈为你自豪。
我家的孩子名字就是我老公起的,我觉得尽量还是父母起名字比较好,因为父母毕竟年轻,然后学识也高,父母起的比较好,当然如果爷爷奶奶是大学老师之类的另外,那就给爷爷奶奶起也可以
我之前梦见过我家兔子生孩子
当然不犯法啦 我初中还有同学叫李世民的呢 不过不知道你家小朋友受不受得起啊 毛主席那么那么伟大 大哥 还是不要了吧 你给他起个这样的好名字 无非是想让他有个好出息 不过 你看到了吗 大家都反对 将来你儿子长大了 人家知道他叫... 那得怎么想他啊 你倒是误了他
啊,什么不可以送呢,难道还有那里有习俗不可以送么
父母对孩子的评价有时就决定了孩子的命运。 因为父母就是按自己的评价去培养孩子的。 有人认为,命运是上天早就注定了的。 也有人认为,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上。 那我们有没有想过,在孩子的命运中,父母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 放眼望去,父母是一个个焦虑者。 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怕孩子吃苦,怕孩子学习成绩不好,怕孩子考不上好学校…… 仔细看看,父母又是一个个盲从者。 看别的孩子在上什么课外班也去上,看别的孩子成绩好也想尽办法拼成绩…… 再往深挖,父母又是一个个失职者。 孩子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却往往变成了即兴而为的涂鸦之作。 父母的评价,代表了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父母,是否是一个合格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