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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办食品营业执照该怎么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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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对名字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在理论上即使公安部的《姓名登记条例》也不能与其冲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三、《姓名等级条例(初稿)》   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等级条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士称,“条例”还在研究过程中,现在只是个初稿。《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款。   四、《人名规范用字表》   《人名规范用字表》规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国新生儿的取名用字将在8000个规范字中选取。曾被废除但人们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个异体字被“释放”并恢复使用。恢复异体字是尊重社会习惯,方便人们用字需要,字表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51个异体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五、关于姓名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姓名权受害人有权:   1. 要求停止侵害。   2.要求回复名誉。   3.要求消除影响。   4.要求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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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在理论上即使公安部的《姓名登记条例》也不能与其冲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三、《姓名等级条例(初稿)》   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等级条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士称,“条例”还在研究过程中,现在只是个初稿。《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款。   四、《人名规范用字表》   《人名规范用字表》规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国新生儿的取名用字将在8000个规范字中选取。曾被废除但人们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个异体字被“释放”并恢复使用。恢复异体字是尊重社会习惯,方便人们用字需要,字表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51个异体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五、关于姓名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姓名权受害人有权:   1. 要求停止侵害。   2.要求回复名誉。   3.要求消除影响。   4.要求赔礼道歉。

中国的法律对名字有哪些规定?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1.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1958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4.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假报户口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6.《人名规范用字表》规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国新生儿的取名用字将在8000个规范字中选取。曾被废除但人们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个异体字被“释放”并恢复使用。恢复异体字是尊重社会习惯,方便人们用字需要,字表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51个异体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姓名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要求回复名誉。要求消除影响。要求赔礼道歉。

注册个体户名字要怎么选择?有什么格式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一、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注: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一签多行的政策规定

  2009年4月1日政策规定,凡不属于国家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的深圳户籍居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与户口本向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多次往返香港签证业务。而申办的材料与过去办理通行证所需要的材料一致,并不需要提供更多的材料。

当今社会,个体户大都靠什么吃饭?提示,嘴,猜生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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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屋檐滴水是如何规定

  属于邻里关系问题,可以参考物权法中相关条令: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的是相邻关系。列举如下: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一般情况下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所居住的房屋高于另一方的房屋,在雨雪天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产生屋檐滴水完全流到相邻一方的房屋的情况,对于长期的滴水,可能会给相邻一方的房屋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民法通则意见》第102条明确规定: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所谓排除妨碍,也就是有过错的一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变房屋的格局或者改变房屋流水的流向等,使其屋檐流水不再流向相邻一方的房屋,这是为了防止进一步造成损害而必需的。对于因滴水而已经给相邻一方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应当作出赔偿。

离婚探望孩子注意什么规定

  离婚后行使探望权要注意什么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离婚后行使探望权时要注意认清实际情况,要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不能擅自限制另一方行使其探望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向法院求助。另外,孩子是共同的,就算离婚了,双方也有义务关心孩子的成长,有探望权的一方要积极行使探望权,不能因为离婚了就对孩子置之不理,这样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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