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卷气很足的 书就是人类用来记录诸多文明成就的主要工具,也是人类用来交融感情、取得知识、传承经验的重要媒介,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与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 豪:具有杰出才能的人
浪漫天国 温馨小屋 天池小筑 兰轩雅阁 箫湘书阁 晴天阁 小小书吧不知不觉中的春风 行不,行就采纳,不行就说那里不行,我再改改
梦琪、忆柳、之桃、慕青、问兰、尔岚、元香、初夏、沛菡、傲珊、曼文、乐菱、痴珊、恨玉、惜文、香寒、新柔、语蓉、海安、夜蓉、涵柏、水桃、醉蓝、春儿、语琴、从彤、傲晴、语兰、又菱、碧彤、元霜、怜梦、紫寒、妙彤、曼易、南莲、紫翠、雨寒、易烟、如萱、若南、寻真、晓亦、向珊、慕灵、以蕊、寻雁、映易、雪柳、孤岚、笑霜、海云、凝天、沛珊、寒云、冰旋、宛儿、绿真、盼儿、晓霜、碧凡、夏菡、曼香、若烟、半梦、雅绿、冰蓝、灵槐、平安、书翠、翠风、香巧、代云、梦曼、幼翠、友巧、听寒、梦柏、醉易、访旋、亦玉、凌萱、访卉、怀亦、笑蓝、春翠、靖柏、夜蕾、冰夏、梦松、书雪、乐枫、念薇、靖雁、寻春、恨山、从寒、忆香、觅波、静曼、凡旋、以亦、念露、芷蕾、千兰、新波、代真、新蕾、雁玉、冷卉、紫山、千琴、恨天、傲芙、盼山、怀蝶、冰兰、山柏、翠萱、恨松、问旋、从南、白易、问筠、如霜、半芹、丹珍、冰彤、亦寒、寒雁、怜云、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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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萌、张书沂、张书雯
俊材:特别优异的人才。适用于男孩取名字。出自《说文》“俊材千人也”。 取名需首先满足符合音、意、形,五行相补以及丰富文化意蕴和相对独特别致;之后才追求总笔画数吉利;我认为尽量争取五格数吉数多一点,尽量做到既满足上面所举的基本要求、名字风格上又能使家长比较满意。总之,合适宝宝的才是最好的。 让孩子美好的人生,从一个诗意优雅的名字开始。
书游 书宗 书儒 书晨 书翼 书旭 书柯 书伯 书驰 书秉 书谊 书谦 书允 书琦 书龙 书徵 书祺 书梓 书春 书起 书石 书俊 书晓 书珅 书铭 书讯 书弘 书家书君 书祖 书陌 书庭 书基 书柏 书崴 书昂
女 静书 锦书 书媛 书琴 男: 书磊 书宇 书晨
钟书周岁“抓周”,抓了一本书,因此取名“钟书”。他出世那天,恰有人送来一 部《常州先哲丛书》,伯父已为他取名“仰先”,字“哲良”。可是周岁有了“钟书”这个学名,“仰先”就成为小名,叫作“阿先”。但“先儿”、“先哥”好像“亡儿”、“亡兄”,“先”字又改为“宣”,他父亲仍叫他“阿先”。(他父亲把钟书写的家信一张张帖在本子上,有厚厚许多本,亲手帖上题签“先儿家书(一)(二)(三)……”)伯父去世后,他父亲因钟书爱胡说乱道,为他改字“默存”,叫他少说话的意思。钟书对我说:“其实我喜欢‘哲良’,又哲又良——我闭上眼睛,还能看到伯伯给我写在练习簿上的‘哲良’。”这也许因为他思念伯父的缘故。我觉得他确是又哲又良,不过他“痴气”盎然的胡说乱道,常使他不哲不良——假如淘气也可算不良。“默存”这个号显然没有起克制作用。
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第二条之一 观光旅馆业之筹设、变更、转让、检查、辅导、奖励、处罚与监督管理事项,除在直辖市之一般观光旅馆业,得由交通部委办直辖市政府执行外,其馀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观光局执行之。 观光旅馆业发照及办理等级评鉴事项,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观光局执行之。 前二项委办或委任事项及法规依据,应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 第 四 条 经营观光旅馆业者,应先备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筹设: 一、观光旅馆业筹设申请书。 二、发起人名册或董事、监察人名册。 三、公司章程。 四、营业计画书。 五、财务计画书。 六、 最近三个月之土地登记誊本及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其土地非申请人所有者,并应附土地所有权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以既有建筑物供作观光旅馆使用者,并应备具最近三个月之建筑物登记誊本;建筑物非申请人所有者,并应附建筑物所有权人出具之建筑物使用权同意书。 七、建筑设计图说。 八、设备总说明书。 受理之主管机关应於收件後十五日内,将审查结果函复申请人;对於符合规定之案件,并应将核准筹设函件副本抄送有关机关。 主管机关审查观光旅馆建筑设计图说,应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设计图说变更时,亦同。 第 五 条 依前条规定申请核准筹设观光旅馆业者,应依法办理公司登记,并备具下列文件报请原受理机关备查: 一、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二、董事及监察人名册。 前项登记事项有变更时,应於公司主管机关核准日起十五日内,报请原受理机关备查。 第 七 条 经核准筹设之观光旅馆,其申请人应於二年内依建筑法之规定,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用途为观光旅馆之建造执照依法兴建,并於取得建造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受理机关备查;供作观光旅馆使用之建筑物已领有使用执照者,其申请人应於核准筹设後二年内,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用途为观光旅馆之使用执照,并於取得使用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受理机关备查;逾期未申请并取得建造执照或使用执照者,即废止其筹设之核准,并副知相关机关。但有正当事由者,得於期限届满前报请原受理机关予以展期。 申请公司於筹设中经解散後或废止公司登记,其筹设核准失其效力。 观光旅馆业其建筑物於兴建前或兴建中变更原设计时,应备具变更设计图说及有关文件,报请原受理机关核准,并依建筑法令相关规定办理。 观光旅馆业於筹设中转让他人者,应备具下列文件,申请原受理机关核准: 一、观光旅馆筹设核准转让申请书。 二、有关契约书副本。 三、转让人之股东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 四、受让人之营业计画书及财务计画书。 观光旅馆业於筹设中因公司合并,应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备具下列文件,报原受理机关备查: 一、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合并之议事录。 二、公司合并登记之证明文件及合并契约书副本。 三、土地及建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之证明文件。 四、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计画及财务计画书。 第 八 条 观光旅馆业筹设完成後,应备具下列文件报请原受理机关会同警察、建筑管理、消防及卫生等有关机关查验合格後,由交通部观光局发给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及观光旅馆业专用标识,始得营业: 一、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申请书。 二、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及竣工图。 三、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第 十二 条 观光旅馆之门厅、客房、餐厅、会议场所、休闲场所、商店等营业场所用途变更者,应於变更前,报请原受理机关核准。非经原受理机关查验符合观光旅馆建筑及设备标准者,不得使用。 前项变更,原受理机关应通知有关机关迳依各该管法令规定办理。 第 十三 条 观光旅馆业之组织、名称、地址及代表人有变更时,应自公司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备具下列文件送请原受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交通部观光局换发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一、观光旅馆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股东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或董事会议事录。 观光旅馆业所属观光旅馆之名称变更时,依前项规定办理。但不适用公司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规定。 第 十四 条 交通部得办理观光旅馆等级评鉴,并依评鉴结果发给等级区分标识。 前项等级评鉴之基准及等级区分标识,由交通部观光局依其建筑与设备标准、经营管理状况、服务品质等订定之。 观光旅馆业应将第一项规定之等级区分标识,置於受评鉴观光旅馆门厅明显易见之处。 交通部为办理第一项评鉴事务,得委托民间团体办理。 交通部为前项之委托时,应将委托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 第 十五 条 申请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专用标识及其换发或补发,应缴纳规费。 第二十三条 观光旅馆业客房之定价,由该观光旅馆业自行订定後,报请原受理机关备查,并副知当地观光旅馆商业同业公会;变更时亦同。 观光旅馆业应将客房之定价、旅客住宿须知及避难位置图置於客房明显易见之处。 第二十四条之一 观光旅馆业收取自备酒水服务费用者,应将其收费方式、计算基准等事项,标示於网站、菜单及营业现场明显处。 第二十六条 观光旅馆业开业後,应将下列资料依限填表分报交通部观光局及该管直辖市政府: 一、 每月营业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数统计及外汇收入实绩,於次月十五日前。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第二十七条 依本规则核准之观光旅馆建筑物除全部转让外,不得分割转让。 观光旅馆业将其观光旅馆之全部建筑物及设备出租或转让他人经营观光旅馆业时,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备具下列文件,申请原受理机关核准: 一、观光旅馆筹设核准转让申请书。 二、有关契约书副本。 三、出租人或转让人之股东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 四、承租人或受让人之营业计画书及财务计画书。 前项申请案件经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让人应於二个月内依法办妥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并由双方当事人备具下列文件,向原受理机关申请核准,由交通部观光局核发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一、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申请书。 二、原领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三、承租人或受让人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董事及监察人名册。 前项所定期限,如有正当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让人得申请展延二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七条之一 观光旅馆业因公司合并,其观光旅馆之全部建筑物及设备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应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备具下列文件,申请原受理机关核准: 一、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合并之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 二、公司合并登记之证明及合并契约书副本。 三、土地及建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之证明文件。 四、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计画书及财务计画书。 前项申请案件经核准後,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应於二个月内依法办妥公司变更登记,并备具下列文件,向原受理机关申请核准,由交通部观光局换发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一、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申请书。 二、原领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三、 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董事及监察人名册。 前项所定期限,如有正当事由,其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得申请展延二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观光旅馆建筑物经法院拍卖或经债权人依法承受者,其买受人或承受人申请继续经营观光旅馆业时,应於拍定受让後检送不动产权利移转证书及所有权状,准用关於筹设之有关规定,申请原受理机关办理筹设及发照。第三人因向买受人或承受人受让或受托经营观光旅馆业者,亦同。 观光旅馆土地及建筑物经法院强制分割者,於申请筹设时,得免附经法院强制分割後非产权土地之使用权同意书。但应检附经法院同意产权移转证明文件。 前二项申请案件,其建筑设备标准,未变更使用者,适用原筹设时之法令审核。但变更使用部分,适用申请时之法令。 第二十九条 观光旅馆业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者,应於十五日内备具股东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报原受理机关备查。 前项申请暂停营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事由者,得申请展延一次,期间以一年为限,并应於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停业期限届满後,应於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机关申请复业。 观光旅馆业因故结束营业或其观光旅馆建筑物主体灭失者,应於十五日内检附下列文件向原受理机关申请注销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一、原核发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专用标识及等级区分标识。 二、股东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 前项申请注销未於期限内办理者,原受理机关得迳将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专用标识及等级区分标识予以注销。 第四十三条 观光旅馆业违反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者,由原受理机关依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处罚之。 观光旅馆业雇用之人员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规定者由原受理机关依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处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