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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突发,意外,重大疾病等困难时,我们该怎么办

  俗话说,不怕万一,就怕一万。人在世上,肯定都会遭遇一些临时性困难,比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有的困难还会造成一些家庭致贫返贫,会造成一时的困境。此时我们有什么办法?临时救助正是一剂“药方”。近日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续发布两个文件,对临时救助作出了具体的施救方案。   岳西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县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大范围社会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0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决定按季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其中,县级财政均按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不低于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为临时救助或救急难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同级财政应通过追加预算、通过春荒冬令款调剂等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现金发放清单2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实行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实行报账制,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和救助对象收据,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或补充。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召集人,将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各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托社会救助平台,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县政府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并记录在案,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岳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岳西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精神,按照《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岳政办〔2017〕6号)、《岳西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岳西县健康脱贫工程综合医疗保障补充办法(暂行)》(岳政办秘〔2017〕51号)的相关规定,为缓解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返贫、致贫情况的发生,助力我县脱贫攻坚,结合实际,制定《Zhu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一、主要目标   整合救助资源,利用临时救助政策,通过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提升救助标准,简化救助程序,建立健康医疗社会保障长效机制,防止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因医疗费用支出超出自身承受能力而返贫、致贫,助力打赢扶贫攻坚战。   二、救助对象   全县参加新农合的居民(以下新农合均包含农村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在省内就医,医疗支出经新农合基金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51”兜底、“1579”再补偿、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扣除平台募捐、社会捐赠、企业或单位赞助、社会救助等金额后,年度内合规费用支出仍超过1万元,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处于贫困边缘的人员。   三、救助标准   1、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万元;   2、对符合再救助条件的人员,经各种救助后,按个人年度自付合规费用减去1万元起付线后再分档救助:0—5万元的,按50%计算;5—8万元,按60%计算;8万元以上的,按70%计算。   四、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病患对象,由患者本人或义务关系人向所在地乡镇服务大厅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诊断证明、乡镇卫生院打印的《参合居民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填写《岳西县临时救助申请表》;   (二)精准识别。申请医疗再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识别过程中应遵守公序良俗,坚持以下程序:   1、民主评议。各乡镇对受理的再救助申请,由乡镇包村干部在患者所在村组织村“两委”,同时适当吸收正直、公正的老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参与对患者申请内容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级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公示有异议的,应组织再调查、再核实,调查核实结果应书面回复申请人。   2、乡镇审定。个人申请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由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组织民政、财政、扶贫、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等单位经办工作人员集中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签。乡镇审核或审签结果有异议的,应再组织核查,并回复申请人。审签结果应公示5天以上。   (三)县级审批。各乡镇将经精准审定后的申请,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于经测算,医疗再救助金额少于2000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救助,再报民政局审批;医疗再救助金额大于20000元的,县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核准。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1、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列入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县财政按500万元/年预算增加临时救助资金,年度资金不足时由县级财政补齐。   2、县民政部门每年预拨一定数额临时救助资金到乡镇民政基本户,用于支付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乡镇先行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部门打卡发放;县级审批资金由县低保局组织打卡发放。   3、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捐赠款应根据捐赠者个人意愿使用;   4、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   1、乡镇应成立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领导小组,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临时救助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申请对象精准识别机制。   2、县级民政、财政、卫计委、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及信息沟通,通力协作,按部门职责为乡镇精准识别提供技术支持。   3、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对象准确和资金安全。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补充规定》由岳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梦见妈妈突发疾病住院了

  吉凶指数:92梦见妈妈(母亲),代表你现在没有什么安全感,对于周遭的事物有无助的感觉,很需要受到关怀、需要一些明确的指引才会做此梦。但如果经常梦到妈妈表示你的依赖性太重,无法独立走出妈妈的庇护,心中常有不安全感。梦见妈妈突发疾,你这两天的财运不错,比如说妈妈突然给了你许多零用钱之类。而身体上,你会有较明显的不适,越晚越明显。梦见妈妈突发疾,所代表的彩票号码是14。以上是梦见妈妈突发疾的相关梦境分析。

梦见生病 得病 疾病

梦到生病、得病、疾病:预示你要格外注意身体健康或要承担痛苦,但多是好兆头。

女人梦到生病会怀孕:怀孕和分娩的痛苦就像一次疾病。

少女梦到生病会失恋:因为草率结婚才是错的,失恋虽然痛苦,却往往更加健康。青年男子梦到身体有疾:会娶一个亭亭玉立的女子为妻。

梦到妻子生病:是不祥之兆,家里会遇到不幸。

女人梦到自己的丈夫病倒了:丈夫会长寿。

梦到朋友有疾:预示会失去人们的帮助。

梦到敌人卧床不起:会成为敌人的阶下囚。

病人梦到自己生病:负担会减少。囚犯梦到自己有病:不久会释放出狱。

学生梦到自己有病:考试会不及格。

梦到自己成为精神病患者:跨过障碍和难关,生活越来越安定、富裕的征兆。

梦到自己得了黄疸病:黄疸病受骗,黄疸病人的皮肤、嘴唇、眼球都发黄,显得非常虚弱,但实际健康并不像外表看上去的那么差,所以这种病在梦境中象征着欺骗。梦到自己得了黄疸病,会在关键时刻受到朋友的欺骗;

梦到陌生人得黄疸病:则预示别人被欺骗,对自己产生了误解,自己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受到虐待;

妻子梦到丈夫得了黄疸病:预示丈夫受到别的女人的哄骗,会爱上别人;

梦到治疗黄疸病:预示应当小心受骗,可以多听从长辈的劝告;

梦到敌人得了黄疸病:预示敌人错误地估计了形势,这时对敌人发动攻击,一定可以获得胜利。

梦到自己得了麻风病:麻风病主事业,麻风病人的骨骼肌肉逐渐腐烂脱落,象征着事业在走下坡路、会极不顺利。

而如果梦到别人得了麻风病:则预示对手和伙伴的状况都不如自己,自己会受到提拔。

梦到自己得了绝症:梦到你得了绝症,而且即将死亡,不要紧张,你不是真的得了绝症,你可能是在生活中比较孤单,个性内向、保守,不受家人和同学、朋友的注意和关心,所以潜意识会作这个梦来满足你的愿望。很显然的,你的愿望就是大家都能注意你、关心你,而患绝症是最受人同情的情境,所以你会有这种梦。有人说,这种梦也许是个癌症的预警,在理论上来讲,梦很少这么直接地告诉你一个讯息,是不太可能的。如果你不放心,去做个检查也好。

梦到患重病或成为残疾人:也有可能获得意外之财或惊喜,得到出门旅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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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水会导致哪些疾病

  水,与生命息息相关;水,与长寿紧密相连。如果缺水,那么自己和家人健康长寿就会是一句空话。今天,让我们一起来探究水与健康的关系,让健康长寿与我们同在。   水是生命的基础,在人体内含量最多,占人体体重的70%左右,只要失掉15%的水,生命就有危险。根据生理学家的研究,人不吃东西,大约还可以活4个星期,甚至两个半月,但如果不喝水,在常温下最多只能忍受3天。   专家指出,水在人体的生理作用主要表现为帮助消化、排泄废物、润滑关节、平衡体温等等。身体缺水是许多慢性疾病的根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对其不够重视,有80%的人体内缺水却不被察觉,从而导致了各种疾患的出现。   疾病一:便秘   肠道需要更多的水分来分解固体,它必须溶解固体食物难以溶解的成分,假如身体水分供应不足,废物就会随身携带用于溶解食物的水分。另外,身体的各种垃圾和残渣也是由肠道排出体外的,如果缺水就会减少肠道的蠕动,不利于排出体内垃圾。长期脱水以及由此导致的严重便秘,还是大肠和直肠发生癌变的主要原因。   疾病二:高血压   专家指出:血压高于正常范围,可能有多种原因,最普遍的原因是身体逐渐形成的脱水机制。当身体摄取的水分不足时,66%的水分都是从某些细胞内部损失的(此时,原本像李子一样的细胞开始变得像李子干),8%的流失发生在血液循环的过程中。为适应8%的水分流失,循环系统会自动收缩——起初,外围的毛细血管开始闭合;最终,更大的血管将血管壁绷紧,以此保证血管内部充满血液。血管壁的绷紧使静脉血压明显增加,被称为高血压。   水是最好的天然利尿剂和稀释剂,每天主动喝适量的水,可以有效预防因为缺水导致的高血压以及心脑血管阻塞引起的中风和脑梗塞。   疾病三:慢性病   所谓的慢性病又称“营养代谢障碍流行病”,其包括了慢性呼吸道疾病、糖尿病、心脏病、癌症等。   在正常的消化代谢过程中,水是各种物质的溶剂。调节体内的所有生理功能,包括溶解和循环功能。我们每天吃的固体食物要在体内消化,就必须在水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体内所有的酶解和化学反应也都是在水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水像人体内大大小小的河流,如果干涸了、堵塞了、被污染了,河流就会丧失运载航行的能力。   营养物质的消化和吸收均是在酶的参与下完成的。由蛋白质组成的各种氨基酸与水提供的氢组成了三维

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

  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是女性健康保险的一种特殊类型,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在特性上有很多的不同,由于保障特殊,所以保费也相对便宜,对于有重大疾病保险保障需求,又想尽量节省保费的人,可以将普通的疾病保险和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搭配购买。   以“美丽人生”女性保障计划为例,不但具有身故、全残、重大疾病、满期给付等常见的保险责任,还对女性特定原位癌、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系统性红斑狼疮以及女性特定手术提供特别保障。   买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注意事项?   1.尽量保额要足够,建议不低于年收入的5倍。   2.重疾险是储值型还是消费型,建议在满足保额的情况下,根据可支配的收入来选择合理的组合。   3.重疾的疾病种类选择,除了保监会规定的6种核心疾病和19种推荐疾病以外,还可以考虑购买有附加原位癌的重疾以及对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多重赔付的重疾。   4.建议选择有附带健康管理服务的重疾险,如专项防癌体检、重疾绿通服务、重疾患者康复期服务治疗等。毕竟都希望不患重疾,如果患重疾,最好能有就医的绿色通道服务,安排专业的诊治。重疾的康复是长期的过程,需要终身维护。

五行养生的五行与疾病

  (1)归属人体组织结构中医学运用了五行类比联系的方法,根据脏腑组织的性能和特点,将人体的组织结构分属于五行系统,从而形成了以五脏(肝、心、脾、肺、肾)为中心,配合六腑(胆、小肠、胃、大肠、膀胱、三焦),主持五体(筋、脉、肉、皮毛、骨),开窍于五官(目、舌、口、鼻、耳),外荣于体表(爪、面、唇、毛、发)等的脏腑组织结构系统,为脏象学说的系统化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医学根据天人相应的观点,运用事物属性的五行归类方法,将自然界的有关事物或现象也进行了归属,并与人体脏腑组织结构的五行属性联系起来。如人体的五脏、六腑、五体、五官等与自然界的五方、五季、五味等相联系,这样就把人体与自然环境统一起来,反映了人体内外环境之间的相互收受通应关系。例如春应于东方,风气主令,故气候温和,阳气生发,万物滋生,人体之肝气与之相应,故肝气旺于春。(2)说明五脏病理变化的相互影响脏腑病变的相互影响和传递,谓之传变,即本脏之病可以传至他脏,他脏之病亦可以传于本脏。从五行规律来说,则病理上的传变主要体现于五行相生的母子关系及五行相克的乘侮关系。(l)相生关系传变包括母病及子和子病犯母两种情况:母病及子,又称母虚累子,系病变从母脏传来,并依据相生方向传于属子的脏器。临床多先见母脏病候,继则又见子脏病候。如水不涵木证,即肾阴亏虚,不能滋养肝阴,阴不制阳,以致肝阳虚亢,临床可见腰膝酸软,耳鸣遗精,眩晕,健忘,失眠,急躁易怒,咽干口燥,五心烦热,颧红盗汗等症。子病犯母,又称子盗母气,系病变从子脏传来侵及属母的脏器,临床多见先有子脏病候,继则又见母脏病候。如心肝火旺证,即心火亢盛而致肝火上炎,可见心烦失眠,或狂躁谵语,口舌生疮,舌尖红赤疼痛,又兼见烦躁易怒,头痛眩晕,面红目赤等症。(2)相克关系传变包括相乘传变和相侮传变两种情况:相乘传变,即相克太过而致疾病传变。如木亢乘土,即肝脾不和证或肝胃不和证,临床多见肝气横逆,侵及脾胃,导致消化吸收功能紊乱。多先见肝病证候,继则又见脾气虚弱或胃失和降证候。如肝气横逆,可见烦躁易怒,胸闷胁痛,眩晕头痛等证。横逆犯胃则继见恶心,嗳气,吞酸,呕吐等症。横逆犯脾则继见纳呆,厌食,脘腹胀满,大便溏泄或不调等脾虚失运病证。相侮传变,即反克为病。如木火刑金,即肝火犯肺之证,临床多见心肝火旺,肝火亢逆,上犯肺金,灼伤肺津或肺络,一般先见胸胁疼痛,口苦,烦躁易怒,脉弦数等肝火亢盛之症,继

如何从四柱八字中看身体疾病

  以日元立本命,辅以十神旺衰,配合大运流年。对照中医:阴阳五行,五脏六腑,经络流注。   你最好找看,稍稍理解就够用了。

从掌纹上能看哪些疾病

  这去找中医看看吧

耳鸣预示着哪些疾病啊

  一:鼻咽癌   很多人会认为,鼻咽癌总归是长在鼻咽部,和耳朵有什么关系?其实,它们的关系可密切了。人的鼻咽部与中耳腔之间有左右两根相通的管道叫咽鼓管,鼻咽癌往往发生在咽鼓管开口的附近。患者经常会伴有耳鸣,同时耳部有闷胀感和堵塞感,听力也减退,但是听自己说话反而觉得响亮。   在鼻咽癌就诊人数中,大约有半数的病人有耳鸣现象,这种耳鸣常常是低频的嗡嗡声。所以,一旦出现以上症状者,尤其是经常吸烟的男性,要高度警惕鼻咽癌的可能。   二:突发性耳聋   突发性耳聋也称突发性听力损失,是一种自发、突然而且往往出现在单侧耳朵的神经性听力急速下降,往往同时伴有耳鸣,且以高音调为主。该病病因不明,可能和机体受冷、受热、疲劳过度、过敏或流感、腮腺炎、带状疱疹等病毒感染等有关,内耳的血液循环和物质代谢发生障碍,供血不足而导致听力下降。   此外,血栓的形成会加重内耳血液循环障碍,所以动脉粥样硬化的患者一旦伴有耳鸣,一定要警惕并及时去医院做全面检查,防患于未然。   三:听神经瘤   听神经瘤是听神经的鞘膜细胞发生病变而产生的肿瘤,占颅内肿瘤的7%—12%,是颅内神经瘤最多见的一种。在它的早期由于肿瘤压迫到听神经,往往会有单侧耳鸣出现,而且是高音调的蝉鸣声或汽笛声。   开始是阵发性的,继而发展为持续性的,出现进行性的听力下降甚至耳聋。由于在内耳道内听神经伴随着颜面神经和前庭神经等,所以肿瘤很有可能也压迫到它们而伴随出现面部麻木、面瘫和眩晕等症状。听神经瘤绝大多数为良性肿瘤,大多采用手术切除法治疗。   四:心血管病   耳鸣可能是冠心病的先兆。有的心血管病患者可能会伴随有双侧性、高音调的耳鸣。这是因为耳蜗对血量和含氧量比较敏感,在心血管病早期时,流向脑部的血量和血液中的含氧量会降低,这就使得耳蜗的微细血管动力异常,最终导致耳鸣。   据统计,在有耳鸣的心脏病患者中,86.7%的患者耳鸣比心绞痛先出现,8.6%的患者心绞痛和耳鸣同时出现。因此,凡是心血管病人,尤其是中老年患者,一旦出现持久的耳鸣,应到医院进行心血管系统检查。   五:药物中毒   服用药物不当会引起药物中毒,中毒症状之一便有可能是耳鸣。这是因为有的药物损伤了内耳神经所致。如服用大剂量奎宁、奎尼丁、氯喹等药物,可引起剧烈耳鸣,但停药后会逐渐好转,大多不会影响听力。   而大剂量的庆大霉素、链霉素、卡那霉素等药物对听神经及前庭神经有非常大的损害,若不及时停药,会迅速发展成耳聋,并难以恢复。   六:压力与情绪紧张   工作压力大与情绪紧张是耳鸣的一个重要原因,更年期、白领阶层的紧张工作、学生的紧张学习、中老年晚上打麻将睡眠过晚都会引起耳鸣,这种耳鸣通过用药和调节情绪和改变生活习惯可以改善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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