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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见别人多占了自己的地,我边界纠纷

  那说明你的爱情回出现问题,你可能喜欢上了别人女友   会被别人发现,并且很使你难堪   自己该注意

梦见老公和别人有钱纠纷

  梦见老公和别人有钱纠纷的周公解梦:   吉凶指数:87(由佛滔居士数理文化得出,仅供参考)   梦见钱,表示你心中极其渴望实现的愿望。   梦见有钱,富有,或者代表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不一定是真金白银,很可能是自我价值的发现、进步、精神升华。   通常来说做梦梦到老公,都是出于对老公的爱和关心,或者是希望得到老公更多的爱,更加细致入微的体贴照顾。老公是与自己相亲相爱的人,能够同吃苦共患难生活一辈子的亲人。梦见老公也都含有“相濡以沫、恩爱长久”的愿望。   梦见老公和别人有钱纠纷,很戏剧性的一天,与朋友计划好的约会会因其突然变卦而取消,一些事情上也会受到一些阻碍,这一切令你感到一丝沮丧。然而这两天是充满不确定的一天,爱情方面,单身的你可能会遇上心仪的对象,恋爱中的你需要去搞清暧昧关系。

农村解决矛盾纠纷有什么经验与做法

  *   遇到蛮横不讲理的,要么忍,要么往死里揍。   *   平时不要和人纠纷是最好的,如果没办法避免,那就尽量的大事化小   *   最好不要得罪人,因为远亲不如近邻

农村解决矛盾纠纷有什么经验与做法

  *   遇到蛮横不讲理的,要么忍,要么往死里揍。   *   平时不要和人纠纷是最好的,如果没办法避免,那就尽量的大事化小   *   最好不要得罪人,因为远亲不如近邻

浅谈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因此,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效及时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土地纠纷引发的矛盾。以近3年为例,永城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200起,占案件总数的5%。由于以前农村在分宅基地、土地时方法简单,缺乏科学、公开、公正的机制,容易引发诸多涉法涉诉事件。 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近3年来,永城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1000起,因离婚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450起,赡养老人纠纷51起。 劳动争议引发的矛盾。近3年来,永城市法院处理拖欠工资和劳动报酬纠纷310起,工伤事故纠纷120起。 社会治安引发的矛盾。去年永城市审结的89件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就有25件,占28%。伤害案件18件,占20%。抢劫和抢夺案件14件,占15.7%。 对抗矛盾容易转化难以平息。在个人利益驱使下,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冲突,得不到及时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 历史遗留矛盾时间长、跨度大难以突破。社会矛盾纠纷千差万别,多种多样,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跨地区和部门,有的缺乏政策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依据,处理、协调难度较大。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认真排查摸底。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的大排查。坚持边排查边分类整理,建立台账,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逐案件讨论研究。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清楚,措施得当。 扎实调处化解。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财物上舍得投入,花钱买平安、全力抓稳定。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中,探索各种调解方法,力促矛盾化解。 强化督促检查。健全领导督查、跟踪督查、会议督查机制。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 解决群众诉求。各部门和基层各社区(村),在社区、村“两委”会推荐政治素质高、群众威望好、熟悉法律政策的优秀村(社区)干部担任信访代理员。 健全完善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方霞)

农村的猪圈茅房盖房子纠纷,法院授理吗

  受理 但这些邻里纠纷还是调节比较好

如何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民间纠纷的类型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呈现出了矛盾纠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调解难度日益加大,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原有的调解工作机制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新要求。目前,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已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以及时、便捷、公正、妥善解决,对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同时,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起着优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保护司法、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机制生态性平衡的作用。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性转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思想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带来了人们思想情绪的波动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各种社会矛盾进入了高发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什们样的年代,主观因素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如个体对物质、利益的占有欲;个体对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断发展变化的个体需求的不满足;社会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贫而患不均;争强好胜;情感好恶等等。客观因素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均;新旧体制变革脱节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不断提高。但区域优势、潜力优势、中心城市优势等等的开发与发展,随之导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少群众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贫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失衡导致失控,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人口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在对社会资源,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占有方面,城镇人口本身就比农村人口享有了较优厚的待遇,而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意识,城乡矛盾也较突出。以人口比例矛盾来说,目前一对农村夫妇普遍生育2个以上小孩,城镇夫妇只生育1个小孩,少数城镇夫妇还不愿意生育,从而导致城乡人

医患纠纷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怎么解决

  医患纠纷是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权益争议,其性质由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所决定。医患关系是在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科技术专业性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双务和有偿特征且属于医疗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1)医疗服务关系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一是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患者对医疗机构具有选择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他人干预(享受公费的,就医单位受到一定限制),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二是医患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以先行挂号的行为作出希望医院同意其治疗的意思表示,相当于要约;医疗机构接纳患者并同意为其治疗,相当于承诺。三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医方有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的权利,也有依职业道德及自身技术力量给病员诊断、施疗、护理的义务;患者有要求医院按一般操作规程给予治疗的权利和给付医疗费的义务。   (2)医疗服务合同又有其独特性。一是生命健康权的依赖性明显。由于医疗机构是特殊服务机构,患者到医院求医,作什么检查或用什么药均由医生决定。其作用的客体是病员的生命健康权,是一种人身权利。二是风险性较强。在医疗过程中因病体的差异、医疗过程的可变性和复杂性,使医疗行为又具有风险性和探索性。三是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在医患双方关系中,患者是弱势群体,由于医疗过程中的可变性因素的限制,患方对于合同条款只有整体接受或拒绝的权利,使得合同自由受限。   由于医患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学术界对于医疗事故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认为医疗事故是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理由是患者与医院是一种医疗服务关系,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医疗机构享有收取医疗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地为患者医治的义务。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分析,医院一方的医疗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是双重属性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医疗行为所损害的权利是人身权这种绝对权,不仅可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如因对急、重、危病人拒绝治疗等。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同时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和医疗合同的违约。医患之间的医患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是一种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不能同时兼有两项请求权,也不能就两项请求权选择,只能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们认为,如果从医疗过失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分析,医疗事故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两点:一是《条例》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可见,《条例》强调“过失”在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的重要性,体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最基本归责原则的精神。二是《条例》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赔偿范围。《条例》在医疗事故赔偿范围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依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认违约责任中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及其类型   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称为非事故性医疗损害。从审判实践看,这种非事故性医疗损害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只能是过失行为,故意行为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从医务人员的职务角度来说,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是与医疗机构形成的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务人员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医疗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医务人员故意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并不能免责。医务人员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务人员应当对其行为负责;构成刑事上的伤害或故意杀人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梦见劳务纠纷是什么意思

  工作不能长久,出去必能大展宏图

怎样写好矛盾纠纷的结案总?

  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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