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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见电视台要采访自己

  你要出名了,

梦见记者采访是什么意思

  梦见记者采访,表扬自己的话,最好不要出自自己的嘴巴!会出现需要推销自己的场合!不过自我表扬总是难以让人信服的呢!好朋友或同伴能在此时帮忙说话的话,倒是能起到蛮好的效果呢!

记者的采访权

  有关现阶段记者的采访权现状浅析     曾经,我国新闻媒介被当作阶级斗争和专政的工具,长期造就了新闻工作者严重的官本位思想,使得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带有强烈的特权意识和优越感,面对采访对象及受众始终保持高高在上的姿态,大有名副其实的"无冕之王"的气势。然而,面对市场经济,新闻事业作为社会各种机制中的一种,不得不撩开神秘的面纱,从天堂走入凡间,与其他行业一样,通过自己特有的工作和流程方式,通过传播信息和意见与社会发生联系。也就是这种新闻格局的巨大变化,导致记者的主体地位相应地发生了颠覆式的变化,人们对于他们不再是有到必迎,有求必应,相反对于采访开始婉言拒绝,甚至出现了暴力性的抵抗采访行为,这对于许多从那个年代走来的新闻工作者,难免会有严重的失落感,但是,这个现实终究是要面对的,毕竟,此时的新闻事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闻工作者该干的事业。   记者采访权的正当使用   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它是一种信息采集行为,保障和规范这种行为的法源,可以一直追溯到言论自由的原则。言论自由在狭义上通常理解为意见表达的自由;从广义上说,知情权被解释为言论自由"潜在"的权利。在我国,至今"采访权"法无明文,它没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等记者的职业特性,即使其具有为了公众获得知情权,而进行信息寻求和采集的权利。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不仅仅是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权利,也是广大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   但采访权在行使时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首先,采访权要受到来自国家公权法律,如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保密法律、诉讼法律的限制。比如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刑民事案件,就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采访。其次,采访权要受到民事私权法律的限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限制采访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和宁居权等。   因此,记者在行使采访权的时候,应意识到被采访的对象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接受采访,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采访对象有权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采访。无论是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还是新闻报道的内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也就说,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单位和记者不可能指令人们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媒介与报道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所以,新闻工作者享有的不是权力而是权利,不是司法、行政权力而是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在公开场合,即允许公众自由出入的场所合场合,记者作为公众的一员,可以自主地以各种手段采集信息,涉及到需要从他人那里获取的信息,记者需要征得被采访人的同意,取得一致意见后,其他人不得干预,如果强行干预、阻碍,就构成了对采访权的侵犯。   对于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比如政府部门、气象预报部门、环保部门等,法律规定,公民有了解这些信息的权利。相应地,新闻记者就有向他们索取信息的权利,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拒不提供的,就是对采访权的妨碍。关于公众人士与采访活动的关系,后边有详细阐述。   采访权遭受到了侵害   缘于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种种不良问题的相伴而生,为了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对社会发展的终极关怀,媒体必然会涉入各种各样消极新闻事件当中,进行深入采访和详细报道。由于这样的新闻采访触犯了采访对象的既得利益,他们往往用拒绝采访来对抗。近年来,随着新闻活动对社会生活的全方位的介入,新闻采访遭到拒绝的事件频频发生,他们更多的是以非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记者实施暴力行为以示拒绝行为却也呈现出攀升的趋势,利用Google搜索引擎,敲入"记者被打事件",会出现704项内容,而且都是近两年所发生的。《京华时报》摄影记者杨威因采访曾被本报披露过的丰台石榴园小区物业主报仇性地所打;《四川质量报》记者在成都市双桥路"千依百顺"服装店采访时,遭到该店老板及其同伙的围攻和殴打;原兰州市荣华商厦总经理段鸿奇因对批评报道不满,竟带领保安人员冲进报社殴打记者……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暴露着新闻工作者采访工作的艰辛与苦涩。   更为有意思的二个现象是:被打记者的"档次"也越来越高。从最初县级地方媒体记者遭受暴力袭击,到今天中央台、新华社记者被以侵犯人身权形式侵犯采访权,除了说明新闻舆论监督开展得比较广泛深入,更给世人的一个警示:记者的采访权、人身权需要引起全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特别重视;其二,以暴力拒绝采访者当中竟然出现了地方官员及公安、检察等执法机构的阵容。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特大事故频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下,媒体正承担着超负荷的监督职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执法机关再滥用行政权力对媒体封杀,其后果不堪设想。"   更令人迷惑的是,对于以暴力抗拒采访的人的惩处,大多是打人者或打人单位向记者道歉了事,顶多被行政处分,被打的记者似乎也满足于这样的结果。而且在采访受阻甚至遭到暴力抗拒后,记者只能以个人身份提出诉讼,很少由国家执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这样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纵容了暴力对待采访这种现象,加重了新闻记者在新闻舆论监督当中的不安全感,从而对我们尽快建立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产生了妨碍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记者的人身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人身权法已经相当齐备,人身权已被置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诸多法律的全面保护之下,制裁以侵害人身权形式侵犯采访权的行为并非无法可依,关键的问题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其他综合治理机制没有形成。   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的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新闻媒体作为大众传媒和舆论工具的性质,决定了记者的采访权具有特殊性。记者的采访权应该是一种具有特别性质、特别内容的权力,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所以,在法律的保护上应该更加强调。在以后的新闻立法中可以规定对采访受侵害行为予以较为严格的制裁,应加强对记者正当采访权益的保护力度,对那些殴打、残害记者的不法之徒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公众人士与记者的采访权   公众人士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是指在公众当中有一定影响的各行各业的人士。主要包括公众人物(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星(主要指娱乐界与体育界);学者及其他领域或方面的公众人士。在这里,我将重点谈一下公众人物及明星与新闻记者采访活动的关系。   公众人物:泛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曾经媒体报道过这样一条新闻:一家小型企业,被依法出售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又被区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收回。在这个具体事例中,谁是谁非,暂且不论;但在中央电视台和中华工商时报等媒体的多次报道中,区政府某主管领导以"我有拒绝采访的自由"为由拒绝采访。   严格来说,任何情况下被采访人都有权拒绝采访。但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例外。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不可能人人都来行使权力,需要把权力授予少数人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政府来管理国家,而人民则通过各种方式其中包括行使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的权利来对政府实行监督。言论出版新闻自由不是权力而是权利,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为了确保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防止国家的管理者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人民必须亲自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所以他们必须对国家事务及相关方针政策有足够而及时的知晓,渠道就是国家公务人员,政府机关承担着向社会传递信息的职责。因此,法律上以规定政府有公开特定信息的义务的条款加以保障。某些地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相应地都作了一些信息公开的规定。例如珠海市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军事秘密的,任何单位、部门尤其是公务人员都有责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抵制、回避、推诿,或进行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   作为公众人物,政府官员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所谓的隐私行为也常常会涉及到巨大的公众利益。为了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就要对他的隐私权加以限制。法律如果保护政界公众人物的所谓隐私权,实际上等于主动放弃了对公众利益的有效保护。所以,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相应地要丧失一些,比如要申报个人财产。   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的正常运转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对社会公众人物、公共事务的监督批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批评权和建议权。这条规定被公认为近年来得到大力倡导的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政府官员状告新闻单位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很多被批评对象往往以侵犯名誉权起诉记者并以此作为抵制舆论监督的手段。   在处理了种种类似官告记者的案例之后,人们逐步认识到,在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纠纷中,维护言论自由特别是批评权和名誉权两者之间的合理平衡的原则必然演进为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应当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批评言论应当适当宽容的原则。   明星:这里更多指的是影视歌界的明星。他们与媒体有着特殊的利益互动关系。明星需要媒体的关注和公众的兴趣,因为他需要知名度,需要在公众面前混个脸熟,而媒体需要明星的各种信息维持收视率或订阅量,某些公众需要明星们的个人最新动态来点缀平淡的生活。明星与某些公众,与媒体之间存在一套很有效的调节他们相互关系的机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明星选择了舆论的关注和监督,享受了成名权的同时相应地就要放弃一部分隐私权,公众有通过媒体了解你的言行举止的权利。相反,明星无论身居何种耀眼位置,只要不跟国家政务的职位沾边,而且他的行为没有触犯公共利益,他的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公民一样就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在美国,权利观念极强,对明星们的隐私也很有热情的美国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主张自己对体育明星、娱乐明星的个人隐私有了解权。   最后,针对学者是否应该出入于媒体之间,我做一下简要的分析。社会大部分人甚至包括部分学者都有种偏见,以为学者就是"老学究",带着"厚玻璃片"钻在故纸堆里,日复一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所以,当提及学者与采访的关系时,他们不假思索地拒绝,甚至有学者说"学者上电视是一种很坏的风气,绝不能鼓励。"   时代在发展,各行各业也都在逐步透明化、公开化。学者从事理论的研究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也不得不转变做法,开始关注市场,充分使得理论与实际取得最佳的结合点。而且,由于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他们关注的领域也在日渐扩大。所以,传媒应该在学术的不同领域之间,在科学与公众之间,发挥有效的中间传递作用。但是,在传递的过程中,一部分媒体断章取义,歪曲了学者的学术本意,使得不少学者害怕或者更加反感传媒的介入。所以,媒体必须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将学术语言转化成人人都能理解的社会语言。同时,学者也要积极与传媒合作,让传媒做全面深入的采访,不厌其烦地把他们研究的价值、意义和可能的社会后果向公众讲述清楚。随意拒绝采访是一种对社会、国家、公众都十分不负责任的态度。   新闻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既为职业,就有做好的责任和义务。面对拒绝采访,一味地埋怨社会政治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公众整体素质水平的不够高都是对自身及社会的发展非常不利的做法。针对各种形式的拒绝采访,记者为了成功完成任务,必须想方设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去说服对方与之进行沟通。这就要求记者知法懂法守法、有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不断改进采访方法和技巧,此外,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对社会及公众有责无旁贷的责任感和深切的人文关怀。   我们国家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同时也在为创造着这样的环境而努力。新闻事业作为社会的重要构成机制,它的发展已经不是自己单方面的事情,而是政府、媒体、公众三者融合到位的问题。政府要为新闻事业的发展提供环境,制定规则;媒体必须逐渐从事业性质的机构转化成一种行业,同时完善自己的维权和自律机制;公众对媒体的认识要逐渐到位,新闻不是判决,也不是行政命令,是据实的报道。公众和其相关的利益是消费和报道的主体。   (你的问题以上都有写在里,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你可以百度一下哦)

记者的采访权

  有关现阶段记者的采访权现状浅析     曾经,我国新闻媒介被当作阶级斗争和专政的工具,长期造就了新闻工作者严重的官本位思想,使得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带有强烈的特权意识和优越感,面对采访对象及受众始终保持高高在上的姿态,大有名副其实的"无冕之王"的气势。然而,面对市场经济,新闻事业作为社会各种机制中的一种,不得不撩开神秘的面纱,从天堂走入凡间,与其他行业一样,通过自己特有的工作和流程方式,通过传播信息和意见与社会发生联系。也就是这种新闻格局的巨大变化,导致记者的主体地位相应地发生了颠覆式的变化,人们对于他们不再是有到必迎,有求必应,相反对于采访开始婉言拒绝,甚至出现了暴力性的抵抗采访行为,这对于许多从那个年代走来的新闻工作者,难免会有严重的失落感,但是,这个现实终究是要面对的,毕竟,此时的新闻事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闻工作者该干的事业。   记者采访权的正当使用   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它是一种信息采集行为,保障和规范这种行为的法源,可以一直追溯到言论自由的原则。言论自由在狭义上通常理解为意见表达的自由;从广义上说,知情权被解释为言论自由"潜在"的权利。在我国,至今"采访权"法无明文,它没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等记者的职业特性,即使其具有为了公众获得知情权,而进行信息寻求和采集的权利。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不仅仅是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权利,也是广大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   但采访权在行使时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首先,采访权要受到来自国家公权法律,如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保密法律、诉讼法律的限制。比如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刑民事案件,就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采访。其次,采访权要受到民事私权法律的限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限制采访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和宁居权等。   因此,记者在行使采访权的时候,应意识到被采访的对象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接受采访,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采访对象有权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采访。无论是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还是新闻报道的内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也就说,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单位和记者不可能指令人们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媒介与报道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所以,新闻工作者享有的不是权力而是权利,不是司法、行政权力而是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在公开场合,即允许公众自由出入的场所合场合,记者作为公众的一员,可以自主地以各种手段采集信息,涉及到需要从他人那里获取的信息,记者需要征得被采访人的同意,取得一致意见后,其他人不得干预,如果强行干预、阻碍,就构成了对采访权的侵犯。   对于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比如政府部门、气象预报部门、环保部门等,法律规定,公民有了解这些信息的权利。相应地,新闻记者就有向他们索取信息的权利,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拒不提供的,就是对采访权的妨碍。关于公众人士与采访活动的关系,后边有详细阐述。   采访权遭受到了侵害   缘于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种种不良问题的相伴而生,为了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对社会发展的终极关怀,媒体必然会涉入各种各样消极新闻事件当中,进行深入采访和详细报道。由于这样的新闻采访触犯了采访对象的既得利益,他们往往用拒绝采访来对抗。近年来,随着新闻活动对社会生活的全方位的介入,新闻采访遭到拒绝的事件频频发生,他们更多的是以非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记者实施暴力行为以示拒绝行为却也呈现出攀升的趋势,利用Google搜索引擎,敲入"记者被打事件",会出现704项内容,而且都是近两年所发生的。《京华时报》摄影记者杨威因采访曾被本报披露过的丰台石榴园小区物业主报仇性地所打;《四川质量报》记者在成都市双桥路"千依百顺"服装店采访时,遭到该店老板及其同伙的围攻和殴打;原兰州市荣华商厦总经理段鸿奇因对批评报道不满,竟带领保安人员冲进报社殴打记者……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暴露着新闻工作者采访工作的艰辛与苦涩。   更为有意思的二个现象是:被打记者的"档次"也越来越高。从最初县级地方媒体记者遭受暴力袭击,到今天中央台、新华社记者被以侵犯人身权形式侵犯采访权,除了说明新闻舆论监督开展得比较广泛深入,更给世人的一个警示:记者的采访权、人身权需要引起全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特别重视;其二,以暴力拒绝采访者当中竟然出现了地方官员及公安、检察等执法机构的阵容。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特大事故频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下,媒体正承担着超负荷的监督职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执法机关再滥用行政权力对媒体封杀,其后果不堪设想。"   更令人迷惑的是,对于以暴力抗拒采访的人的惩处,大多是打人者或打人单位向记者道歉了事,顶多被行政处分,被打的记者似乎也满足于这样的结果。而且在采访受阻甚至遭到暴力抗拒后,记者只能以个人身份提出诉讼,很少由国家执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这样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纵容了暴力对待采访这种现象,加重了新闻记者在新闻舆论监督当中的不安全感,从而对我们尽快建立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产生了妨碍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记者的人身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人身权法已经相当齐备,人身权已被置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诸多法律的全面保护之下,制裁以侵害人身权形式侵犯采访权的行为并非无法可依,关键的问题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其他综合治理机制没有形成。   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的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新闻媒体作为大众传媒和舆论工具的性质,决定了记者的采访权具有特殊性。记者的采访权应该是一种具有特别性质、特别内容的权力,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所以,在法律的保护上应该更加强调。在以后的新闻立法中可以规定对采访受侵害行为予以较为严格的制裁,应加强对记者正当采访权益的保护力度,对那些殴打、残害记者的不法之徒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公众人士与记者的采访权   公众人士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是指在公众当中有一定影响的各行各业的人士。主要包括公众人物(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星(主要指娱乐界与体育界);学者及其他领域或方面的公众人士。在这里,我将重点谈一下公众人物及明星与新闻记者采访活动的关系。   公众人物:泛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曾经媒体报道过这样一条新闻:一家小型企业,被依法出售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又被区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收回。在这个具体事例中,谁是谁非,暂且不论;但在中央电视台和中华工商时报等媒体的多次报道中,区政府某主管领导以"我有拒绝采访的自由"为由拒绝采访。   严格来说,任何情况下被采访人都有权拒绝采访。但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例外。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不可能人人都来行使权力,需要把权力授予少数人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政府来管理国家,而人民则通过各种方式其中包括行使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的权利来对政府实行监督。言论出版新闻自由不是权力而是权利,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为了确保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防止国家的管理者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人民必须亲自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所以他们必须对国家事务及相关方针政策有足够而及时的知晓,渠道就是国家公务人员,政府机关承担着向社会传递信息的职责。因此,法律上以规定政府有公开特定信息的义务的条款加以保障。某些地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相应地都作了一些信息公开的规定。例如珠海市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军事秘密的,任何单位、部门尤其是公务人员都有责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抵制、回避、推诿,或进行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   作为公众人物,政府官员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所谓的隐私行为也常常会涉及到巨大的公众利益。为了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就要对他的隐私权加以限制。法律如果保护政界公众人物的所谓隐私权,实际上等于主动放弃了对公众利益的有效保护。所以,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相应地要丧失一些,比如要申报个人财产。   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的正常运转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对社会公众人物、公共事务的监督批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批评权和建议权。这条规定被公认为近年来得到大力倡导的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政府官员状告新闻单位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很多被批评对象往往以侵犯名誉权起诉记者并以此作为抵制舆论监督的手段。   在处理了种种类似官告记者的案例之后,人们逐步认识到,在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纠纷中,维护言论自由特别是批评权和名誉权两者之间的合理平衡的原则必然演进为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应当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批评言论应当适当宽容的原则。   明星:这里更多指的是影视歌界的明星。他们与媒体有着特殊的利益互动关系。明星需要媒体的关注和公众的兴趣,因为他需要知名度,需要在公众面前混个脸熟,而媒体需要明星的各种信息维持收视率或订阅量,某些公众需要明星们的个人最新动态来点缀平淡的生活。明星与某些公众,与媒体之间存在一套很有效的调节他们相互关系的机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明星选择了舆论的关注和监督,享受了成名权的同时相应地就要放弃一部分隐私权,公众有通过媒体了解你的言行举止的权利。相反,明星无论身居何种耀眼位置,只要不跟国家政务的职位沾边,而且他的行为没有触犯公共利益,他的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公民一样就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在美国,权利观念极强,对明星们的隐私也很有热情的美国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主张自己对体育明星、娱乐明星的个人隐私有了解权。   最后,针对学者是否应该出入于媒体之间,我做一下简要的分析。社会大部分人甚至包括部分学者都有种偏见,以为学者就是"老学究",带着"厚玻璃片"钻在故纸堆里,日复一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所以,当提及学者与采访的关系时,他们不假思索地拒绝,甚至有学者说"学者上电视是一种很坏的风气,绝不能鼓励。"   时代在发展,各行各业也都在逐步透明化、公开化。学者从事理论的研究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也不得不转变做法,开始关注市场,充分使得理论与实际取得最佳的结合点。而且,由于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他们关注的领域也在日渐扩大。所以,传媒应该在学术的不同领域之间,在科学与公众之间,发挥有效的中间传递作用。但是,在传递的过程中,一部分媒体断章取义,歪曲了学者的学术本意,使得不少学者害怕或者更加反感传媒的介入。所以,媒体必须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将学术语言转化成人人都能理解的社会语言。同时,学者也要积极与传媒合作,让传媒做全面深入的采访,不厌其烦地把他们研究的价值、意义和可能的社会后果向公众讲述清楚。随意拒绝采访是一种对社会、国家、公众都十分不负责任的态度。   新闻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既为职业,就有做好的责任和义务。面对拒绝采访,一味地埋怨社会政治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公众整体素质水平的不够高都是对自身及社会的发展非常不利的做法。针对各种形式的拒绝采访,记者为了成功完成任务,必须想方设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去说服对方与之进行沟通。这就要求记者知法懂法守法、有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不断改进采访方法和技巧,此外,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对社会及公众有责无旁贷的责任感和深切的人文关怀。   我们国家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同时也在为创造着这样的环境而努力。新闻事业作为社会的重要构成机制,它的发展已经不是自己单方面的事情,而是政府、媒体、公众三者融合到位的问题。政府要为新闻事业的发展提供环境,制定规则;媒体必须逐渐从事业性质的机构转化成一种行业,同时完善自己的维权和自律机制;公众对媒体的认识要逐渐到位,新闻不是判决,也不是行政命令,是据实的报道。公众和其相关的利益是消费和报道的主体。   (你的问题以上都有写在里,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你可以百度一下哦)

梦见自己的

  有些梦其实什么意义也没有

梦见抢劫没抢我最后我跑了,跑的很快,耗发无伤!各个电视台,新闻记者,都来采访我,好像我做了什么大事 20分

  这梦表示步步顺利之意,虽然有小的挫折,但是不会影响你的前途,梦见枪是战胜困难的征兆。

假如你是一名记者,你采访吸烟的亲人,会说什么?

  我爸去年刚戒烟,我经常说的就是那破烟有啥好抽的,不抽能憋死吗?哈哈

苏有朋在那采访中说喜欢双鱼座女孩视讯直播

苏有朋没有说过喜欢双鱼座的女孩,但是在林心如的《非常静距离》那一期说过:苏有朋现在活得很水瓶座,不像以前那么处女作了。(2013-07-01期 完整版:林心如称谈恋爱只要帅哥) 截图为证:

梦见自己白头发怎么办?有的时候梦见自己死了。

  梦见自己白头发   要注意家人和自己的健康,有病及时治疗。   找工作者梦见自己白头发   则面试求职:求职运气欠佳,容易因为他人影响自己正常水平发挥,在面试时也有不自信的表现,急于求成是你要克服的难关。   文职工作者梦见自己白头   发则工作业绩:工作状态不错,主动出击争取机会的话,晋升的几率较大。但是也要开始留心办公室政治。   梦见自己死了   死亡是一种安宁、稳定的状态,是一种非常吉祥的征兆。   如果你梦到自己将要死亡,你知道这是什么原因吗?一般来说,梦见自己死亡的梦有以下几种:    A.梦见自己死了患癌症死亡。    B.梦见自己死了遭歹徒暗算。    C.梦见自己死了跳楼自杀。    D.梦见自己死了睡梦中死亡。   梦到自己死亡应该是很多人的做梦的经验。通常做这种梦的人,对死亡都有异常的恐慌和焦虑,这是人类对付死亡的正常反应。哪个人能不怕死呢?不过,虽然都是   死,死法却有千百种。不同的死法有不同的意义,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同的。当你梦到自己死亡时不要紧张,可能是最近有亲友死亡,或是看过关于死亡的录像或   电影,心中对死亡有些反应罢了。这些反应因人而异,而在反应的背后,通常可以看出你的死亡观。   [A]梦见自己得癌症而死的人,可能曾目睹亲友患癌症死亡,这些印象深深地留在你的潜意识中,长久下来会对你造成影响。还有如果你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不是很   有信心,平时就疑神疑鬼的,也就很容易出现这种梦。理论上讲,这只是你对癌症的恐慌反应,应该不是暗示你也有癌症。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去做做检查。    [B]遭歹徒暗算而死,是一种很惨的死法。会梦到这种死法的人,在潜意识中很可能隐藏着一种不为人知的罪恶感,也许你曾经做了什么事情稍微过分了一点,一   直搁在心中耿耿于怀,所以,梦中会有这种不得好死的下场。不过,也有可能是你对生活没有安全感,加上你的神经质,很容易就幻想到这种社会新闻的惨案。    [C]梦到自杀的人,很可能在现实世界中,承受的生活压力很大,想自杀有没有机会和勇气,所以梦中会以自杀来减轻压力。另一种可能是,你在现实生活中非常   不如意,没有人关系你,处处遭冷落,所以会梦想自杀的方式来引起所有人的关注,这是你的愿望。还有一种可能是,你正处于失恋的状态,此刻你的意志消沉,感   觉到人生的无意义,而想逃避现实,但又不可能,只好在梦中使被压抑的意识得到发泄。从根本上讲,在你的梦境中,你会觉得自杀可以使自己得到很多好处。    [D]梦到自己在睡梦中死亡的人,在潜意识中一定是很怕死亡的人,在潜意识中一直害怕死亡的到来,所以会梦到这种舒服的死法。做这种梦的人多为老年人。   梦见自己死了第一种解释   当一个人感到“虽生犹死”,感到自己如“行尸走肉”,感到自己的心已经死了,感到自己已不再成长时,他就会梦到自己死。   梦见自己死了第二种解释   梦中想到自己死亡,可能会用回家来象征。这就是所谓:“视死如归”。死亡是我们的归宿,我们来自那元生命界,死亡就是回到那里。因此,死亡就是回家,李白   说:“生者为过客,死者为归人。”还有人指出,“鬼者,归也”,鬼就是归人,是回归到我们每一个人永恒的家,安宁的家的归人;   梦见自己死了第三种解释   梦见自己死暗示你会开始新生活、或将会在生活中有所改变,开始人生一个新阶段。   梦见自己死了第四种解释   梦见自己死了表示你的财产会越来越多,是一切顺利的吉兆。   其实梦里面并不是非常的坦然,似乎又回到了三中,感觉是看到自己的床铺,但是枕头与被子感觉并不熟悉。只是依稀记得好像说那是我的东西,但是我已经死了。所有的感觉还是那么孤独徨然。   以上文字仅供参考,并非实际生活经验,请三思而行!祝生活幸福,美梦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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