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去世后遗留的财产有其合法继承人来继承,(这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只要有父母遗留的财产的证明,即使是拖延的话,20年期限内都可以追回,私自侵吞的,可以追回,如果是硬件的,损毁的,可以补偿,你现在要做的是清楚父母的合法财产有哪些,且嘴好有证据,防止变更,比方说,房子,即使是变更的话,需要其他子女的现场证明,或者是放弃继承权的协议书,没有的话,不能变更,
不管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夫妻离婚的,分割的当然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与当事人夫妻双方是否是独生子女没有关系。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明确的婚前财产和属于个人的财产不予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1、有无遗嘱,如无,则按下一条进行法定继承: 2、如你叔叔的父母(你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加上他无配偶无子女,则你叔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很可能也已去世)、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继承。即你说的你大伯、你爸、你姑母三个人。 其他关系好坏一般在所不问,如无特别不利被继承人的情形,应该平均分配。
1、有无遗嘱,如无,则按下一条进行法定继承: 2、如你叔叔的父母(你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加上他无配偶无子女,则你叔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很可能也已去世)、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继承。即你说的你大伯、你爸、你姑母三个人。 其他关系好坏一般在所不问,如无特别不利被继承人的情形,应该平均分配。
按遗嘱,没有遗嘱不行
额。那武则天呢这次女皇!现实生活中也比较多。只是分布地区了。比如我们萍乡江西姓李的多。
梦就是梦,应该是白天想多了,或者人累了就会做梦,你怎么会有那么多的忌讳的 啊
给你一个继承案件的诉状范本,你参考这写吧 民事诉状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被告肖鹏,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被告肖哲,男,****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请求事项: 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肖立生于1935年,早年丧偶。其长子肖明生于1960年,1985年娶妻李利,1988年生被告肖鹏;1967年生次子原告肖亮,至今未婚。1995年肖立在一次与原告之母发生口角后离家出走,6年多未与家里联系,原告及被告肖鹏之父肖明及经多方寻找没有肖立的任何消息,经申请,法院于2002年宣告肖立死亡,肖立遗产有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2003年肖明在一次车祸中死亡。2004年6月,原告肖亮从有关资料中证实,肖立实际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且生前留有两份遗嘱:2001年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称“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一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按法律要求立代书遗嘱,称“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为此,原告要求以第一顺序人按遗嘱继承,被告肖鹏以肖立已宣告死亡,且原告当时未作继承的表示,为放弃继承为由,受到被告肖鹏的拒绝,由此引起纠纷。 原告认为,虽被继承人肖立已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但宣告死亡后,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肖立死亡于2004年5月17日,法院应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原告系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依法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未作继承表示,并不能推定原告放弃继承;2001年肖立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对房屋一套应由原告继承;肖立于2004年2月10日所作的代书遗嘱,属遗赠,被告肖哲在二个月内未作继承的意思表示,应确认该遗嘱无效。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肖亮(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 书证: 1、法院宣告肖立死亡的判决书一份; 2、肖立与肖明、肖亮及肖明与肖鹏的户籍证明; 3、肖立、肖明的死亡证明; 4、遗嘱2份。 诉讼求情: 1.请求人民法院对XXXX(财产)进行分割. 2.确认XXXX(分割下来的财产)所有权归原告. ----------------------------------------------------------------------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consult.fabao365.com
主要根据具体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造成的损失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核定火灾损失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职权范围,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核定火灾损失的证明材料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 具体的损失金额或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通过经下三种方式来处理: 1、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金额。 2、如果受害方能提供受损的具体物品及相应金额的,则可以要求责任方根据相应的证据进行赔偿。 3、如果无法提供损失具体金额的,则可以委托物价部门对火灾损失进行估价,以估价结果作为索赔的依据。 因此应该要求消防部门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原因,向责任方索赔。
有权利,如果娘家兄弟分家的时候父母还在的,哪分的财产他是没有权利分的。如果父母死后还有他们名下的财产的哪她从法律上来说有权利分